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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伙做生意怕亏本,于是签订借款协议,应该如何认定

2023.02.07 22:19 来源:网友投稿 浏览:1

张三和李四是一对认识多年的好兄弟,一次二人在外吃夜宵,看见海鲜烧烤生意异常火爆,两人一拍即合,决定在一起合伙开一个海鲜烧烤店。张三出于对李四的信任加上李四性格外向,好友众多,于是决定由李四担任海鲜烧烤店店长。

众多合伙前应当考虑的事项均已落实,等到需要张三出资的时候,张三打起了退堂鼓。张三心想,自己辛辛苦苦赚点钱不容易,自己从来没有涉足这个餐饮领域加上有疫情停业的风险,贸然出资跟李四合伙,万一亏本了,这可不是闹着玩的,于是张三左思右想,想到一个“妙计”。

张三跟李四说,兄弟我有个难言之隐,你家嫂子天性谨慎就怕我在外面乱投资,所以对我这个资金控制非常严。但是,兄弟我觉得咱俩干这个烧烤肯定能成,这样你看行不行,咱们这个合伙协议或者投资协议啊,改一改,改成借款协议,我把钱打给你,这样我好跟你家嫂子交代,放心这个借款协议就写我把钱打到你账户,不会写一分钱利息的。李四心想,这么多年兄弟了,跟张三干海鲜烧烤也比陌生人自在,何况自己当店长对这个生意有把握,自己又没有充足资金,于是就答应了下来。

随着疫情态势的平稳加之夏天的到来,烧烤店生意异常红火,因为张三和李四对于烧烤店的一些经营理念发生了些许冲突。李四心想,这个店我是店长我说话还不能算数,咱俩当初签的又不是合伙协议,大不了我把钱退给你,咱俩谁也不欠谁的,这个烧烤店最终还得姓李。李四提出当初签的是借款协议,又没有约定利息,现在把这笔钱还给张三,以后烧烤店就和张三没有关系,张三一听火爆三丈,于是双方发生严重争执。

本案核心争议问题:张三和李四这笔钱,是按照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伙来对待,还是以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来进行认定。

合伙和借款都会牵扯到资金问题,投资款的目的是获取一定的收益或效益,这种效益是未来的、不确定的。民间借贷的目的则可能是多种的,且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是无偿的,但是收益是可以提前进行确定的。

在我们周围存在大量向上文所述名为借贷,实际是合伙做生意的这种情况。我们应该从以下角度来分析:第一,虽名为投资,但所有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,不能行使对该物的使用权如管理、经营权,有的甚至连知情权也没有,则无论取得收益否,应视为借贷。第二,虽名为投资,但投资协议中实际上并未参与经营或管理,而且对收益有明确的约定,则实为借贷。第三,虽名为投资,在自己的账目处理上只有所有物所有权的转移,被投资方却没有资金形成的,则应为借贷。第四,投资协议中规定了投资收回的期限,而且还有担保的,则应视为借贷。第五,投资者一般享有对投资项目的收益、表决和知情权等权利,而借贷一般不享有此权利。

结合上文,张三真实意思表示应该认定为投资,因为张三对海鲜烧烤店进行了实际的经营,张三出资的这笔钱的真实目的,应该认定为对海鲜烧烤店的实际经营管理,或者参与实际经营管理。张三和李四对海鲜烧烤的经营理念发生争执可以佐证这一看法。

通过上面的小故事,我们对投资款与借款进行一个区分。一般情况下的投资其追求的是投资收益,并应承担投资风险,而借贷所追求的是利息收益,收益是固定的,并且不承担风险。

关注我,通过风趣幽默小故事,带你了解更多法律小知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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